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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6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钟坤金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坤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6994号罪犯钟坤金,男,汉族,小学文化,1964年12月23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6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坤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苏刑执字第046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钟坤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刑期至2028年9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11年6月29日、2014年4月8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3528号、(2014)宁刑执字第1177号刑事裁定,共对罪犯钟坤金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钟坤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钟坤金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坤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涉毒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又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坤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