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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21执4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卢德邦与旺苍县白水镇太阳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德邦,旺苍县白水镇太阳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1执493-3号申请执行人:卢德邦,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20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旺苍县白水镇太阳煤矿,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马佐成,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卢德邦与旺苍县白水镇太阳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被有关部门关停。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应领取的煤矿关停奖补资金采取强制提取措施,待有关部门的奖补资金到位后再予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1执4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