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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4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原告范勇与被告重庆三友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勇,重庆三友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766号原告:范勇,男,198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重庆三友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城北四号路明辉科技创业园6幢。负责人:廖衍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范勇与被告重庆三友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范勇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勇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戚魏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郑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