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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蔡怀民、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怀民,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02执328号申请执行人:蔡怀民,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执行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法定代表人:姚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怀民与被执行人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劳务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不报告财产,也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结果无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共执行0元,下余有84090元。经已穷尽查询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从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兆华执行员  杨 晨执行员  樊天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七日书记员  娄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