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4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中良与黄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良,黄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4618号原告:陈中良,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黄小玲,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中良与被告黄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中良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中良以与黄小玲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中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为150元,由陈中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明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艺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