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5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石培永与金典控股股份公司、上海绿铭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培永,金典控股股份公司,上海绿铭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5566号之一原告:石培永,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钱云,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典控股股份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108号203室。法定代表人:范斌。被告:上海绿铭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8-30号第4幢115室。法定代表人:范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培永诉被告金典控股股份公司、上海绿铭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培永撤回对被告金典控股股份公司、上海绿铭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3800元,实际应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石培永负担。审 判 长 顾炳木人民陪审员 曹 霞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