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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7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冯云阁与张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云阁,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云阁,男,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张利,男,1983年x月x日出生,蒙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1399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利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利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孔令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