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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路峰、吴玉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峰,吴玉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958号申请执行人路峰,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吴玉修,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路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杭州桐庐法院于作出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玉修在(2016)浙0122执295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玉修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 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燕华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浙0122执2958号申请执行人路峰,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409180017,住桐庐县桐君街道锦江公寓1-201。被执行人吴玉修,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5601040031,住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园小区静水苑12幢401。路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杭州桐庐法院于作出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13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吴玉修在(2016)浙0122执2958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玉修银行存款人民币5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江瑜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