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6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陈浩居间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陈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6659号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燕。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娜娜。被告:陈浩,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满懿(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 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凤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