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4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松玉与楼燕、袁泽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001号申请人王松玉与被执行人楼燕、袁泽瑜、赵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松玉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2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0590元,申请执行费6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楼燕、袁泽瑜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8月18日,因被执行人袁泽瑜不履行申报财产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执行措施。2016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王松玉自愿放弃被执行人赵璐在本案中的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向申请人做了执行情况回告笔录,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了督促执行公告及传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为,被执行人楼燕、袁泽瑜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40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