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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行申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毕金龙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毕金龙,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行申3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毕金龙。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府前路。法定代表人乔晓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健,该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吴广发,黑龙江海天庆城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毕金龙因诉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杜蒙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行终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毕金龙申请再审称:1.中蒙医院的新址位于其承包五一村的草原内。五一村虽然认为承包合同无效,但经毕银龙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8月(2015)庆民二终字第301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双方合同有效。在合同有效期内,有关部门没有给其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施工,其予以阻止并无不当。2.杜蒙县公安局提交的权利告知笔录、询问笔录、处罚决定等证据材料中,仅注明“拒绝签字”,而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杜蒙县公安局已履行告知程序,应当认定程序违法。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再审此案。杜蒙县公安局辩称:毕金龙自认多次阻碍中医医院施工,该局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毕金龙进行处罚。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驳回毕金龙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毕金龙认为五一村不履行承包合同及有关部门对其承包的草原补偿不到位,应当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其在中医医院已经取得相关用地手续情况下,阻碍中医医院施工项目的正常进行,杜蒙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毕金龙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根据杜蒙县公安局提供的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送达回执、情况说明、询问证人笔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杜蒙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故原审判决驳回毕金龙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毕金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毕金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鹏跃代理审判员  马鸿达代理审判员  任夫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