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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长凤、杨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凤,杨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060号申请人张长凤,女,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杨宝华,男,汉族,1965年5月14日出生,住高碑店。本院在执行张长凤申请杨宝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宝华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684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卫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