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65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郭江与陈磊、陈雪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江,陈磊,陈雪云,陈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6527号原告郭江,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磊,男,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雪云,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飞龙,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郭江诉被告陈磊、陈雪云、陈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江、被告陈磊、陈雪云、陈飞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陈磊、陈雪云共同偿还给郭江借款8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陈磊于2016年4月26日向郭江借款80,000元,并由陈飞龙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交郭江收执为凭。双方约定若郭江有需要其必须一次性付清。陈雪云与陈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故陈雪云与陈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陈飞龙为该债务提供担保,故其应承担连带偿还的民事责任。陈磊辩称,拖欠郭江的钱是事实,但该债务系与朋友玩时时彩输的债务,被逼出具借条给郭江,不同意偿还。陈雪云辩称,没有钱偿还该债务,不同意偿还。陈飞龙辩称,因陈磊的车被他人开走,在陈磊出具借条给郭江时本人就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中签名,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陈磊、陈雪云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26日,陈磊在陈飞龙的担保下出具借条向郭江借款8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并出具借条一份给郭江收执为凭。在借款时,陈磊承诺“如郭江有需要一定一次性准时还清”。经郭江催讨,陈磊支付给郭江20,00元,之后,陈磊、陈雪云、陈飞龙未再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郭江、陈磊、陈雪云、陈飞龙的陈述和郭江提供的由陈磊、陈飞龙共同出具的借条一份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系原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确认,其所反映的事实也予以认定。陈磊主张,上述债务系其与朋友玩时时彩的债务,被逼出具借条给郭江,郭江对此予以否认,且陈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故其关于该债务系赌债且被逼出具借条的主张,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磊向郭江借款80,000元,有陈磊出具给郭江收执的借条一份为据,陈磊与郭江之间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陈磊应负偿还借款和逾期还款的利息的民事责任,但陈磊已支付的2,000元应予以折抵。上述债务发生在陈磊、陈雪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陈雪云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郭江与陈磊明确约定上述债务为陈磊的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陈磊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郭江知道该约定,故应认定上述债务为陈磊、陈雪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陈雪云应负共同偿还之民事责任。陈飞龙为本案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方式,应认定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郭江在保证期间内向陈飞龙主张权利,故陈飞龙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所述,郭江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磊、陈雪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郭江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已支付的2000元予以折抵。二、陈飞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陈磊、陈雪云、陈飞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建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晓斌附: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