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与韦仁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韦仁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20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杨,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刚惠,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壮族,该支行职工,住广西鹿寨县,(特别授权)。被告:韦仁开,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鹿寨县四排乡马龙村寨愽屯16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550310501X。???被告:覃桂田,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鹿寨县四排乡马龙村寨愽屯16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6307295041。???被告:韦仁海,男,1964年8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鹿寨县四排乡龙团村寨额屯8号之二,身份证号码:452223196408065050。????被告:覃凤明,女,1960年07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鹿寨县四排乡马龙村寨愽屯19号,身份证号码:452223196007145025。被告:韦双喜,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鹿寨县四排乡马龙村寨鹿寨县223198210155092。被告:韦小华,男,1984年6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鹿寨县四排乡马龙村寨鹿寨县223198406085014。被告:韦念华,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鹿寨县四排乡马龙村寨鹿寨县22319860215506案由: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10月10日待裁事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寨县支行承担。审判员 兰宪华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记员 廖凤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