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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桂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桂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191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乐清市。系本案受害人。被告人陈桂光,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乐清市。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7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1年1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9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桂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予以合并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被告人陈桂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陈桂光在乐清市柳市镇上来桥村与被害人叶某因债务发生纠纷,持剪刀将叶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叶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受伤后在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日。经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不构成残疾,评定其误工期限为90日,护理期限为30日,营养期限为30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陈桂光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医疗费18766.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误工费12690元、护理费423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营养费酌定1000元、鉴定费1760元,共计39306.54元。被告人陈桂光家属已赔偿叶某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桂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邹某、章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病历、票据、温州天正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桂光持剪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桂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桂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桂光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合理赔偿。原告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畴,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桂光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桂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7日起至2018年4月6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三、被告人陈桂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6306.54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翔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人民陪审员 周海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玲玲赔偿清单被害人叶某的赔偿项目1、误工费12690元141元/天×90天=12690元(51719÷365=141)2、护理费4230元141元/天×30天=4230元3、营养费酌定1000元4、交通费酌定500元5、鉴定费1760元6、医疗费18766.54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39306.54元。扣除已经赔偿的3000元,实际赔偿36306.54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