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3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春龙与张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龙,张四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665号原告:马春龙,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四元,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龙诉被告张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龙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春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马春龙承担。审 判 长 孙 亮审 判 员 吕宏海代理审判员 张 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