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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3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春龙与张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龙,张四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3民初1665号原告:马春龙,男,1977年3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虎,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四元,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龙诉被告张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春龙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春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马春龙承担。审 判 长  孙 亮审 判 员  吕宏海代理审判员  张 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