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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1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与张新学、张晓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张新学,张晓萍,西安宝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被执行人张新学。被执行人张晓萍。被执行人西安宝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丈八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新学、张晓萍、西安宝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2015)西证执字第15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6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瑞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