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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叶永深、何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永深,何立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1710号申请人:叶永深,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何立江,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现住深州市双井开发区。申请人叶永深与被申请人何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叶永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立江在银行账户存款冻结至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郑新荣自愿以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账号18×××53)5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立江的银行账户存款至人民币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申请人提供担保用的郑新荣名下的农村信用社定期储蓄存单(账号18×××53)5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97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宝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广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