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937号申请执行陈天民。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天民与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4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天民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标1558661.69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558661.69元及利息,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9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为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