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高晋与王峰、西安百宝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晋,王峰,西安百宝商贸有限公司,孙挡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晋。被执行人王峰。被执行人西安百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挡利。被执行人孙挡利。申请执行人高晋与被执行人王峰、西安百宝商贸有限公司、孙挡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雁民初字第062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峰、西安百宝商贸有限公司、孙挡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本案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挡利自2016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高晋三千元人民币,直至全部欠款履行完毕。现该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3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