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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行终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晓茵与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茵,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行终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茵,女,194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南园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蒋定平,该委主任。上诉人刘晓茵诉被上诉人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委员会撤销行政批复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7行初7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诉《合川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刘晓茵同志退休的批复》,系原合川市教育委员会2005年1月27日作出。上诉人刘晓茵于2016年6月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显然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嘉代理审判员  吴贤奔代理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斐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