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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祥诉被告孟召利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祥,孟召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673号原告:张宝祥,男,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孟召利,男,5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祥诉被告孟召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宣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