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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41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跃峰控股有限公司、张加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跃峰控股有限公司,张加开,陈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1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开元路19-1,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20083756。负责人:史杰文。被执行人跃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256011344。法定代表人:张加开,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加开,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碎萍,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跃峰控股有限公司、张加开、陈碎萍金融借款纠纷(2016)浙0382执4112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加开正在监狱服刑,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跃峰控股有限公司、张加开、陈碎萍名下在本市的房产,并对被执行人跃峰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另案也对被执行人张加开、陈碎萍名下在本市的房产进行处置,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已在乐清市广播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对本案尚未履行的执行款500万元及利息先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82执41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