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雪琴与辜月玲、郑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琴,辜月玲,郑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2072号原告:黄雪琴,女,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辜月玲,女,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郑寿福,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霞浦县,系被告辜月玲丈夫。原告黄雪琴与被告辜月玲、郑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黄雪琴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雪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雪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黄雪琴负担。审 判 长 赵美珠审 判 员 陈美花人民陪审员 蔡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