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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雪琴与辜月玲、郑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雪琴,辜月玲,郑寿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2072号原告:黄雪琴,女,1971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辜月玲,女,196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霞浦县,被告:郑寿福,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霞浦县,系被告辜月玲丈夫。原告黄雪琴与被告辜月玲、郑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黄雪琴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雪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雪琴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黄雪琴负担。审 判 长  赵美珠审 判 员  陈美花人民陪审员  蔡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