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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2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程某某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被执行人程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与本案被执行人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5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54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称,被执行人程某某在本院有尚未发还的执行案款可供执行,遂请求将本案申请执行的款项与在另案(申请执行人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应发还的执行案款等额冲抵,冲抵后的差额部分由李某某向程某某据实支付,本案中不再向申请执行人实际发放案款。经查明,本院(2016)陕0113执1733号案系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某某系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的外祖母,该案执行标的为39288元,本院已作出执行裁定,扣留、提取了本案执行案款22500元,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2436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董 超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