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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3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包头市恒拓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恒拓工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3091号原告:包头市恒拓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25397-X。法定代表人:江士柱,总经理。被告: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总经理。原告包头市恒拓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亿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头市恒拓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300元,减半收取计9650元,由原告包头市恒拓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波审 判 员 单 志 敏人民陪审员 张 云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德格吉日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