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姜东哲与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东哲,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05民初787号原告:姜东哲,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住龙井市。被告:金兰,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住龙井市。原告姜东哲与被告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东哲,被告金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东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金兰向姜东哲偿还借款1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6日,金兰向姜东哲借款80000元,约定于2016年3月5日偿还借款。2014年4月6日,金兰再次向姜东哲借款40000元,约定于2016年3月5日偿还借款。但金兰至今未向姜东哲偿还借款。金兰承认姜东哲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金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姜东哲偿还借款1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金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南永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