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4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泰力泰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兵,泰力泰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4860号申请执行人:马兵,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刘东,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力泰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1703。注册号:110108011961598法定代表人:曲明,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兵与泰力泰克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力泰克公司)仲裁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泰力泰克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泰力泰克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岩审 判 员 韩 玲代理审判员 王金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