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1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银池与黄清花、高利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银池,黄清花,高利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银池,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清花,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高利益,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银池与被执行人黄清花、高利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2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黄清花、高利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清花、高利益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银池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0元、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黄清花、高利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清花、高利益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仅有数百元银行存款,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无被执行人有房产、国土、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6年7月8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清花、高利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黄清花、高利益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