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5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芬芬与河南亿嘉集团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芬芬,河南亿嘉集团郑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043号申请执行人孟芬芬,女,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亿嘉集团郑州置业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王鼎国际大厦1幢16层02号法定代表人王静。孟芬芬与河南亿嘉集团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8日作出郑劳人仲字(2015)1139号仲裁裁决书。仲裁生效后,河南亿嘉集团郑州置业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孟芬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亿嘉集团郑州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无房产可供执行,车辆虽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孟芬芬尚未实现的债权44305.8元,执行费565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劳人仲字(2015)113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审 判 员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