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施丽平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4行初59号原告:施丽平,女,1976年10月7日(身份证号码3325261976********),汉族,住永康市芝英镇善儿干村**号。被告: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李浩峰,局长。原告施丽平与被告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丽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丽平负担。审 判 长 卢发扬人民陪审员 吕 方人民陪审员 颜继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 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