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4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施丽平行政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4行初59号原告:施丽平,女,1976年10月7日(身份证号码3325261976********),汉族,住永康市芝英镇善儿干村**号。被告: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所地:永康市金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李浩峰,局长。原告施丽平与被告永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丽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丽平负担。审 判 长  卢发扬人民陪审员  吕 方人民陪审员  颜继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赵 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