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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阳阳、凤阳县周圩乡轮窑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阳阳,凤阳县周圩乡轮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54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凤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姜阳阳,男,1988年9月21日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周圩乡轮窑厂,住安徽省凤阳县。负责人:姜永利,该厂投资人。本院在执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阳阳、凤阳县周圩乡轮窑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阳阳、凤阳县周圩乡轮窑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许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