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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5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杜勇诉被告大同市贵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勇,大同市贵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505-1号原告:杜勇,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北京洛辉中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贵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向阳西街10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勇诉被告大同市贵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勇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请求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6900元,其余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韵娥人民陪审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少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