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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行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桂梅诉北京市公安局等信息公开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桂梅,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889号原告黄桂梅,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郑海洋,局长。委托代理人高育,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干警。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颖,北京市公安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陆欣,北京市公安局干部。原告黄桂梅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期间,本院按照原告预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16年10月27日下午出庭参加庭审。原告签收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申请撤诉,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黄桂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黄桂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曾 玮人民陪审员  朱践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媛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