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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与俞立、施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俞立,施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泰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诉讼代表人费强,行长。被执行人俞立。被执行人施海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作出的(2013)杭证经字第124747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6)浙杭证执字第42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10月2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俞立名下车牌号浙B×××××别克牌汽车一辆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以人民币10.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车牌号为浙B×××××别克牌汽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汽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承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