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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终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永胜、王玉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胜,王玉和,吴淑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1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胜,男,1990年6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和,男,1960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淑红,女,1991年8月6日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代理人倪淑萍,福建天衡联合(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永胜、王玉和因与吴淑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胜、王玉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永胜、王玉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志  炜审判员 谢    勇审判员 童  寿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金兰(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