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2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石国河与张志雄、陈启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国河,张志雄,陈启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2民初1738号原告:石国河,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张志雄,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陈启昌,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石国河与被告张志雄、陈启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石国河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国河以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国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国河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明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嘉琳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