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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叶峰与方红桥、向娅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峰,方红桥,向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叶峰,男,1978年9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被申请执行人方红桥,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执行人向娅萍,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鄂楚信证字第23565号公证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经公证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