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叶峰与方红桥、向娅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峰,方红桥,向娅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叶峰,男,1978年9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被申请执行人方红桥,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执行人向娅萍,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鄂楚信证字第23565号公证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经公证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福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