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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3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继昌、朱翠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继昌,朱翠侠,王春宇,郑友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309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126964-2,住所地泗洪县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昌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继昌,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朱翠侠,女,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王春宇,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郑友付,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本院在执行(2016)苏1324民初1589号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继昌、朱翠侠、郑友付、王春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刘继昌、朱翠侠、郑友付、王春宇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彭 利执行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可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