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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民初1672号

洞口县房产局与尹显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洞口县房产局,尹显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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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1672号

原告:洞口县房产局,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桔城路。

法定代表人:肖又查,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立,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显超,男,汉族,1952年3月29日出生。

原告洞口县房产局诉被告尹显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洞口县房产局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洞口县房产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房产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洞口县房产局负担。���判员唐梅妍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付军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