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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京凯斯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盛世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凯斯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盛世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73民初44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斯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路8号3号楼(五层)3-7室-577号。法定代表人朱雷,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宇光,北京市紫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博学,北京凯斯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世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11号楼5层502(园区)。法定代表人郝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增科,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志新,北京盛世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凯斯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凯斯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盛世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盛世网诚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凯斯美公司委托代理人申宇光,盛世网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增科、戴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凯斯美公司诉称:凯斯美公司与盛世网诚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签订了凯斯美项目开发服务合同,约定盛世网诚公司为凯斯美公司制作凯斯美项目“玩越野”标的系统一套,盛世网诚公司承诺其制作的软件能够达到合同要求,并约定了该软件每个细节的具体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凯斯美公司依约支付了18万元的预付款。基于对盛世网诚公司技术能力的信任,凯斯美公司按照完成该软件的时间布局了配套的宣传活动,进行了招聘人员及培训工作,支出了20余万元的活动费用和员工费用。合同约定时间到期后,盛世网诚公司向凯斯美公司提供的产品不能达到用户验收标准,错误问题极多,基本不能使用。凯斯美公司为减少损失,又指派公司员工到盛世网诚公司处配合其解决软件系统问题,但该软件至今不能达到苹果官方标准,即合同第一条第二项的上线要求,也无法投入使用。凯斯美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为避免凯斯美公司产生新的经济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盛世网诚公司返回凯斯美公司18万元合同款,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盛世网诚公司答辩并反诉称:1、盛世网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完成了项目软件应用程序的开发,并交付给凯斯美公司,凯斯美公司已经投入使用。凯斯美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对合同约定的项目页面设计进行了电子邮件确认,2015年7月15日、7月19日,盛世网诚公司分两次通过电子邮件向凯斯美公司提交了安卓版和ios版的项目软件应用程序安装包,并于2015年7月19日将涉案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安装包上传至凯斯美公司的服务器,凯斯美公司本应支付盛世网诚公司第二期开发费用,但未支付。在项目开发期间,凯斯美公司提出增加项目功能,由此加大了工作量,双方确认项目期限顺延15日,即项目开发截止期限应顺延至2015年8月27日。软件上线后,经过凯斯美公司的多次测试和反馈意见,盛世网诚公司对涉案计算机软件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2015年8月21日将修改完善后的最终版涉案软件应用程序安装包通过QQ交付给凯斯美公司。2015年8月22日,凯斯美公司使用涉案软件成功举办了体验活动。后盛世网诚公司要求凯斯美公司支付第二期费用,并对项目进行验收及支付第三期费用,但凯斯美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向盛世网诚公司提出了超过合同范围的增项和修改意见,并称如果不免费完成增项的功能开发,就不支付第二、第三期开发费用。2、合同中并无约定“苹果官方标准”,凯斯美公司称涉案软件不能达到“苹果官方标准”并无合同依据。3、凯斯美公司至今仍在使用涉案软件,合同不具有解除的前提,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4、凯斯美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盛世网诚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项目开发并交付了工作成果,故不同意凯斯美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凯斯美公司支付合同款270000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104625元。凯斯美公司针对盛世网诚公司的反诉答辩称:不同意盛世网诚公司的反诉请求。理由与我方的起诉意见相同。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8日,凯斯美公司(甲方)与盛世网诚公司(乙方)签订了凯斯美项目开发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开发凯斯美项目,乙方应按照附件一《产品需求规格说明书》或原型工具Axure所生成的需求界面要求为甲方开发凯斯美项目(简称标的系统),乙方须保证标的系统能实现附件所述的所有功能;APP名称为玩越野;实施计划周期自页面设计确认之后50工作日内止,其中,第一版APP上线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两个月内;在标的系统开发过程中如有新增或修改需求,甲乙双方可协商修改,修改后的文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亦须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有责任在项目验收并支付结算款后向甲方交付所有源代码和设计文档;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45万元,甲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1、预付款: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40%,即18万元,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2、进度款:首次APP上线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13.5万元;3、结算款:标的系统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13.5万元;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开发期间甲方如有对标的系统版本升级、需求变更、需求补充等要求,乙方在不影响本期标的系统开发质量基础上进行开发服务,双方协商延长开发时间,收费标准见附件二。乙方根据实施计划,将开发产出物向甲方提出书面或邮件验收申请,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甲方认为标的系统不符合验收标准,应向乙方提出异议;非乙方原因,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就标的系统不符合验收标准向乙方提出异议,视为验收合格;甲方的违约责任:1、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迟延付款,造成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因甲方原因造成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0%。甲方延期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因甲方需求变更、需求补充、未能及时确认乙方开发的产出物、未能及时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相关接口文档等内容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失败的,由此导致的工作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的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导致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其实施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0%,停滞、延误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解除本合同。2、因乙方原因导致在约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计划,应提前做出书面解释,经甲方认为,工期适当顺延。合同附件一为《凯斯美项目开发需求》,内容包括注册、认证、登录、忘记密码、车主发布需求、拼客查找车主、订单流程、评价、邀请码、优惠券、游记、账户管理等内容。2015年6月1日,凯斯美公司与盛世网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对项目页面设计进行了确认。2015年6月26日,双方通过邮件确认将项目开发周期延长10-15天。2015年7月19日,凯斯美公司将涉案软件应用程序安装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盛世网诚公司,随后,凯斯美公司将涉案软件进行上线测试。2015年7月22日,凯斯美公司向盛世网诚公司发送邮件,要求就上线测试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完善。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间,凯斯美公司向盛世网诚公司发送多封邮件,详细罗列了涉案软件存在的问题,要求凯斯美公司予以完善。2015年8月21日,盛世网诚公司将修改完善后的最终版涉案软件应用程序安装包通过QQ交付给凯斯美公司,随后,凯斯美公司对涉案软件进行了测试活动。2015年8月24日,盛世网诚公司将涉案软件源代码通过邮件交付给凯斯美公司。2015年9月8日,盛世网诚公司向凯斯美公司发送邮件,要求其支付第二、第三期合同款,凯斯美公司未支付。涉案软件后台数据显示,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11月4日期间,陆续有用户注册使用涉案软件。庭审中,双方确认合同约定的附件一《产品需求规格说明书》即为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交的合同附件《凯斯美项目开发需求》。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2015年11月16日的庭前会议期间就涉案软件APP进行了现场勘验,涉案软件功能正常,但在2015年12月4日的第二次庭前会议期间,涉案软件APP已无法打开。盛世网诚公司称因凯斯美公司将涉案软件服务器代码修改或删除了,致使APP无法使用。凯斯美公司对此未进行解释。上述事实,有凯斯美公司提供的凯斯美项目开发服务合同、票据、双方当事人员工之间的往来邮件截屏,盛世网诚公司提供的凯斯美项目开发服务合同、(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58071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58072号公证书、(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58073号公证书、双方当事人员工之间的往来邮件截屏、QQ聊天记录截屏、手机短信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涉案软件后台数据截屏、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凯斯美公司与盛世网诚公司之间签订的《凯斯美项目开发服务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盛世网诚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依约对涉案软件进行了开发,并依约向凯斯美公司交付了涉案软件应用程序安装包及软件源代码,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凯斯美公司主张涉案软件存在质量问题,未能达到苹果官方标准,无法使用,并提供了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8月18日期间的双方往来邮件予以证明。对此,本院认为,盛世网诚公司已于2015年8月21日将修改完善后的最终版涉案软件应用程序安装包交付给凯斯美公司,凯斯美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涉案软件在上线测试阶段存在问题,无法证明在盛世网诚公司提交了最终版软件应用程序安装包及软件源代码后,涉案软件仍然存在问题,且存在的问题导致了涉案软件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功能。此外,凯斯美公司主张的苹果官方标准亦无合同依据。因此,凯斯美公司主张盛世网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证据不足,其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凯斯美公司应当于首次APP上线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13.5万元,于标的系统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13.5万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盛世网诚公司于2015年7月19日交付涉案软件应用程序安装包之后,凯斯美公司对涉案软件进行了上线测试,凯斯美公司应当向盛世网诚公司支付第二期合同款13.5万元,其未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2015年8月24日,盛世网诚公司将涉案软件源代码交付给凯斯美公司,尽管双方未就涉案项目进行验收,但根据涉案软件后台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4日,仍有用户注册使用涉案软件,本院据此认定,盛世网诚公司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凯斯美公司应当支付第三期合同款13.5万元,其未支付款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盛世网诚公司要求凯斯美公司支付合同款27万元及赔偿相应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涉案合同约定,因凯斯美公司原因造成凯斯美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盛世网诚公司支付应付款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0%。现凯斯美公司逾期付款已逾一年,盛世网诚公司有权要求凯斯美公司支付合同总额50%的违约金,现盛世网诚公司仅主张违约金104625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凯斯美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合同款18万元及赔偿损失2万元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盛世网诚公司要求凯斯美公司支付合同款27万元及违约金104625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凯斯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盛世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二十七万元;二、北京凯斯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盛世网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十万四千六百二十五元;三、驳回北京凯斯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北京凯斯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一十九元,由北京凯斯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兰国红人民陪审员  赵振洲人民陪审员  贠桂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夏 旭书 记 员  隗傲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