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3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乙与郭峥、张某甲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峥,张某甲,张某乙,李利平,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峥。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郭峥(张某甲母亲),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法定代理人:张娅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利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晓娜,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张某甲、郭峥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李利平、原审第三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5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甲、郭峥于2016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某甲、郭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甲、郭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甲、郭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自强审判员 赵广红审判员 朱继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