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海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陈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716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陈海丽,女。关于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陈海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呼万川的账户(6229×××××××××××××××)。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呼万川的账户(6229×××××××××××××××)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斯庆吉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玉 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