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50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周雪花与浙江力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雪花,浙江力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5069号原告:周雪花,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成,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浙江力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华荫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颜丽群,总经理。原告周雪花诉被告浙江力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周雪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雪花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周雪花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吴海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