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5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元勇与被执行人河南天欣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元勇,河南天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050号申请执行人高元勇,男,汉族,1976年9月4号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丰庄镇南皮村**号。被执行人河南天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大雍庄村310国道男。法定代表人蔡朝阳。高元勇与河南天欣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4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河南天欣实业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高元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天欣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无银行财产可供执行,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高元勇尚未实现的债权共197925.7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审 判 员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亚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