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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江与被执行人王艳龙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江,王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56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江,男。被执行人王艳龙,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江与被执行人王艳龙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602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10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将10400.00元案件款交到法院,本院将执行款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次申请执行程序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2执56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