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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与卢灿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灿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824号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住址地: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灿龙,男,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与被执行人卢灿龙非法采矿罪追缴罚金一案,移送执行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卢灿龙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卢灿龙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派员多次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卢灿龙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卢灿龙因本起刑事案件,现仍在监狱服刑,本案标的16083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的罚金部分、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824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葛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