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21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21民初1772号原告:韩某某,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初某某,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仙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