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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执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善水、林新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善水,林新文,林秀钦,林秀花,孙钦华,柳玉铭,蒋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919号申请执行人张善水,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代理人冯从福,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新文,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秀钦,女,196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林秀花,女,1963年2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孙钦华,男,195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柳玉铭,男,1967年9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蒋仕明,男,196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执行人张善水与被执行人林新文、林秀钦、林秀花、孙钦华、柳玉铭、蒋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蕉民初字第3436号,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目前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伏棉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颜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