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8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8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8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过江(××),男,1952年1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86年6月2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诉讼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均同意离婚,已经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结合双方已分居二年的事实,应当认定无和好可能,原判认定上诉人、被上诉人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没有依据,应当准许上诉人、被上诉人离婚,以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综上所述,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郝福海审 判 员 宋广道代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晓 百度搜索“”